- 住院补偿政策的起付线、补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医院级别 |
起付线(元) |
补偿比例% |
县内定点乡镇卫生院 |
150 |
80% |
县内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 |
200 |
80% |
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70% |
市卫生局确定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800 |
50% |
省卫生厅确定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45% |
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40% |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还有哪些规定?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全年封顶100000元
(二)对五保户、低保户等民政救助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实行0元起付线。
(三)精神病人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
(四)0—7岁儿童在市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提高5%。
(五)对百岁以上参合老人,住院实行0元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实行100%补偿比例
(六)对正常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实行定额补偿450元,合并其它疾病行剖宫产的按住院补偿相关政策执行并提高5%的补偿比例。
(七)2014年的新出生婴儿随母自然参合(不再另行交纳参合费用),享受当年的新农合补偿政策。其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治疗、药品、检查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生活及预防保健类等其他费用,享用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在办理补偿时必须提供母亲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证等。下年度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合并缴纳参合费用才能继续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婴儿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合缴款手续,否则不能享受2014年的新农合补偿政策。
(八)对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肾病透析的参合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采取只记一次起付线进行住院补偿。
三、大病补助(救助)政策如何规定?
(一)住院医疗费用扣减新农合正常补偿后,自付部分在3万-5万的(含3万),按自付部分的25%救助;自付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含5万),按自付部分的30%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偿,最高限额5万元。
(二)0-14岁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患者,执行川卫办发【2012】414号文件和川卫办【2011】544号文件的规定,持《儿童白血病定点诊治登记表》、《四川省农村儿童先心病定点救治登记表》,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到指定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可享受相应的补偿政策。另外,将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纳入重大疾病并提高比例补偿,严格按川卫办发【2013】7号文件执行。以上所列疾病需要到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见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公示)就诊才能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
(三)已享受重大疾病住院补偿的患者不再享受新农合大病医疗补助,已享受重大疾病门诊补偿的患者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
四、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各种美容、整形、健美手术、镶牙医药费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物理治疗等一切费用。
(二)酗酒、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医疗事故、自杀、计生手术、吸毒刑事案件所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就诊差旅费、急救车费、医疗保险费、体检费。
(四)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特殊检查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
(五)其他不予补偿范围按照《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301号)及县合管委、县新合中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条款如有变动,以各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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