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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发布时间:2015-06-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基金安全和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三条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饱满充沛的工作热情、审慎严谨的工作作风。

树立敬业精神,勤于学习,善于钻研,勇于创新。

第四条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以正直为立身根本,实事求是,光明磊落。

视诚信为立业基石,言行一致,信守承诺。

第五条 群众至上,公平公正

尊重参合群众,保护个人隐私,不因其民族、年龄、性别、婚姻、宗教信仰、身体状况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六条 稳健合规,防范风险

强化基金风险意识,坚持规范化管理运行。

熟知基金监管重点与关键环节,掌握有效的监管手段与防范技能。

第三章 职业素养

第七条 协作互助,和谐共处

树立团队意识,发扬团队精神,加强团队合作,投身团队建设。

第八条 强化学习,提高能力

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综合素质;积极投身创新性实践,发挥聪明才智,在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

第四章 职业纪律

第九条 严遵法纪,依法守规

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自行其是。

严格执行“八要八不准”:要按规审核准确兑付,不准违法乱纪;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不准索拿卡要;要恪守道德公正公平,不准损害民利;要认真履职优质服务,不准敷衍塞责;要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不准马虎拖拉;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准怠慢群众;要公示补偿接受监督,不准暗箱操作;要严查违规依章处理,不准姑息迁就。

第十条 规范行为,审慎从业

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外部监管。

严格按照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补偿报账流程开展工作,杜绝违规越权行为,提高执行力。

不得违规向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利害关系方有关人员馈送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一条 遵规守纪,按章办事

遵守办公规范,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发表不当言论,人为制造矛盾,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二)办公时间进行娱乐活动或利用办公设备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三)下载、安装、使用单位未授权的软件或利用网络浏览与业务无关的信息。

遵守离岗管理规定,接受离岗审计,认真履行工作、资料、物品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优质服务,诚待群众

参合群众咨询业务时,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迅速准确地给予答复或受理,以利其及时做出正确判断和选择,执行首问负责制。

为参合群众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注重时效,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群众提出意见或批评时,应认真听取,虚心接受;被群众误解时,应顾全大局,冷静应对,化解矛盾,积极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严守秘密,防止外泄

对关系国家、单位、群众利益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严守新农合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泄露新农合未公开发布的信息。

严守参合人员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群众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私分明,秉公办事

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个人与单位利益的冲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已出现或预见到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时,应立即停止导致冲突的行为,并主动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位便利或单位财产、信息等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兼职活动,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除外。

第十五条 廉洁从业,严格自律

遵守新农合工作人员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向参合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收受参合人员馈送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利益。

第十六条 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服从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做出的岗位安排。

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时,应拒绝执行并向上级说明理由,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第五章 职业安全

第十七条 规范操作,防患未然

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及软件,保护新农合业务数据和相关设备的安全。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发现事故,及时报告

发现可能导致危险的隐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在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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