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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新农合关于调整外伤和中毒病人补偿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方便参合的外伤和中毒病人住院费用补偿,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 现就调整外伤和中毒病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伤和中毒病人受伤原因调查核实

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调查核实。

二、外伤和中毒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凡交通事故、工伤、违法、犯罪、打架、斗殴、服毒自杀、自残、酗酒、吸毒等造成的伤害。

三、外伤和中毒病人报帐所需资料

(一)住院发票报销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如参合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复印住院发票,签据意见并加盖鲜章,并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凭据;

(二)出院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异地就诊者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

(四)就诊医疗机构的客观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五)新农合住院补偿外伤证明;

1.当地受伤者外伤证明由村、镇签字并加盖公章;

2.异地受伤者外伤证明由受伤当地单位或社区、镇、村加盖公章。

四、经办机构的审核

病人提供的新农合住院补偿外伤证明受伤原因需与就诊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客观病历复印件记录一致,否则不予补偿。

区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对报账资料进行抽查,不属于报销而纳入报销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同时外伤核实情况纳入对医院协议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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