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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新合中心执行异地结算政策中出现的问题解释
发布时间:2016-05-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我县怀德片区(含石道、长滩)毗邻泸州,参合农民前往泸州医学院就医较为方便,路程半小时左右,但按川卫办发[2014]300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不直接向部省级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但县级公立医院除外”,所以由怀德镇中心卫生院等乡镇卫生院转诊的病人,泸医不予办理补偿业务,要求病人提供县级医院的转诊证明。

解释:病人如果不属于特殊人群,不能自主选择部省级医院,应该先到泸县人民医院首诊后转院,告知病人只能按医院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在医院直接报销,未按要求转诊的不予补偿。

2.我县参合病人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补偿条件,但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补偿业务,医院拒绝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要求病人直接回参合地补偿,但按川卫办发[2016]32号文件规定“统筹地新农合补偿结算机构不对已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级定点医院出院患者办理补偿结算,以确保政策的统一、公平”,所以我县因病人未出示相关证明也无权办理补偿。

解释:医院因网络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补偿结算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回中心卫生院方可办理补偿;成都市妇女儿童医院等个别医院明确不出具证明的,报县新合中心后与省中心联系解决。

3.2016年1月1至2月28期间新生儿住院治疗的按富卫计发[2016]4号文件规定“新出生婴儿出生当年内,其母(父)亲已参加新农合的,……享受统筹地新农合补偿政策”,但按川卫办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母(父)婴共享补偿。新农合年度缴费结束后(即2月底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当年患病可凭母(父)亲身份证明、参合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享受统筹地新农合补偿政策”,所以省级定点医院拒绝为此类人群办理补偿业务。

解释:201611日至228日期间的新生儿,省级定点医院不予报销的,可直接在中心卫生院办理补偿,不用省级医院出具证明,但需要新生儿的户口上在富顺后方可随母(父)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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