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次
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通知》(自府办函〔2015〕108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6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统一由各级社保局负责,以上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人员增减变动、关系转移等业务均在各级社保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原社保局承担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待遇审核和发放业务由各级医保局负责。 个体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的中国银行各网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全市范围内的自贡市商业银行各网点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自2016年6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申报口径调整为按同一口径申报,即: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2016年申报时间为6月)统一申报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社保局以此按各项险种的“保底封顶”规则确定各单位职工个人当年的缴费基数;新增等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其当年在本单位工资性收入核定。 三、参保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16年8月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全面实行银行代扣的缴费方式。参保单位须在8月前,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缴费方式变更手续,签订新的银行托收协议。 四、各参保单位应在2016年7月20日前到社保局确认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实收到账分配顺序,分配顺序确认后原则上1年不变。参保单位未到社保局指定确认各险种实收到账分配顺序的,社保信息系统将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自动默认实收到账分配顺序。 五、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相关详细情况,请查阅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zgrsj.gov.cn/)或到市、区(县)社保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市、区(县)社保局咨询电话如下: 自贡市社保局:0813—8201572,0813—8201490 自流井区社保局:0813—2103690,0813—2100456 贡井区社保局:0813—8772023,0813—8772024 大安区社保局:0813—2210620,0813—2210627 沿滩区社保局:0813—3803879,0813—3800105 富顺县社保局:0813—7200477,0813—7206421 荣县社保局:0813—6201709,0813—620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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