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医院OA办公系统  
医患互动  
联系我们  
专家坐诊时间表  
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追究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八十七条,该条规定欺诈骗保行为方式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化,该条规定纳入欺诈骗保情形有几种:一是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是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是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收藏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更多
最新动态
医院概况 | 新闻动态 | 专家坐诊 | 联系我们 | 院务公告 | 医院招聘
Copyright © 2006-2024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版权所有 备案号:蜀ICP备14003336号-1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尚义灏一支路42号 电话:0813-2100694(院办公室) 0813-2100427(人事科) 预约挂号电话:0813-2121048 0813-2121067 技术支持:四川百信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