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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11-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实施扶贫开发攻坚行动的意见》(荣委发〔201510 )和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卫办发〔201682号),按照全县进一步加快推进脱贫攻坚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本实施方案暂定执行到2020年)。

一、对象范围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不再享受本方案相关政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合),认真落实“十免三补一减一控一体检两提升”政策,提高医保报销水平,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疾病经济负担,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改善基层群众就医条件。到2020年,确保个人承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不超过10%,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切实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

(一)财政代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个人缴费

2016年,对符合新农合参合范围但未参加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财政全额补助参加新农合。从办理2017年基本医保参保缴费起,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县居民医保第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县50%。县扶贫和移民局按最新识别结果,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花名册,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建档立卡人口数据,县级财政部门据此将自身安排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统一拨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收入户或专户,由经办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参保(合)手续,建立医保关系,确保参保率达到100%。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不再列支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支出。

(二)提高医保补偿水平

1.对贫困人口实行“三个100%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参保率达到100%。所有贫困人口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用于建立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100%2016年中央和省财政新增的新农合人均财政补助36元中,26元按全县参合人数分配,10元(其中:中央财政6元、省财政4元)按省扶贫移民局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配,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对在本县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全额报销。对20168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贫困人口疾病应急救助100%。县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急救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助。

2.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病种范围,结合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报销额度,病种范围和报销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等20种新增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因病致(返)贫的重点疾病作为主攻方向,先期选择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治疗效果确切、诊疗路径清晰的9种大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实行病种付费。

(三)实行“十免三补一减一控一体检”政策

一免:免收贫困人口一般诊疗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贫困人口免一般诊疗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经费支付渠道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贫困人口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免挂号费,所需经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免:免贫困人口住院治疗院内会诊费,所需经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免:免收农村五保户住院起付线。

四免:免费分批开展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

五免: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六免:免费开展大型义诊。

七免: 免费开展健康教育进农村活动。

八免: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为全县常住人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免费实施健康体检。

九免:免费提供妇幼卫生健康服务。免费实施农村育龄妇女补服叶酸、“两癌”筛查、母婴阻断检测、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优生检查等项目。

十免:免收结核病人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拍摄、查痰等初次诊断费用。

一补:对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按3500/人标准给予补助。含新农合、专项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爱心基金等多个补助渠道。

二补: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药物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补: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给予补助。

一减: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由所住院的医疗机构减免5%的救助。

一控: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自费药品使用比例,减轻贫困人口医药负担。二级医院不得高于5%、二级以下其它医院不得高于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不得使用自费药品。妇幼保健院二级不得高于15%、二级以下不得高于10%

一体检:对全县贫困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加大对贫困人口的健康管理,实施健康干预,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进一步减少贫困人口患病率,有效控制慢病贫困人口病情,减轻医疗负担。体检项目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承担。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自贡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按照《自贡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于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建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五)医药爱心扶贫基金补充救助

对在县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贫困人口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渠道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向省医疗爱心基金会申请补充救助。

(六)住院先诊疗后结算

915日起,全县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费用结算有关协议后,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即可入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对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防止垫付费用积压;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于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将不再享受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

四、扎实开展基层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一)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分年对全县32个省级贫困村实施标准化建设,进一步配备完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甲级村卫生室标准,按照每个村卫生室2万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度实施6个村卫生室,以后按上级要求安排。

(二)实施一般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

按照每个乡镇卫生院35万的标准对19个乡镇卫生院实施硬件改造和内涵建设,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形成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就医格局。

(三)实施乡镇中心卫生院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和“简、便、廉、验”特色优势,按照每个中心卫生院补助15万元的标准对全县8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实施中医馆建设,按规定配足中医药人员,配齐中医诊治设施设备和中药。

(四)实施县级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

以重点专科和综合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县级医院综合势力。建设经费由县医疗机构自筹投入。

(五)实施全县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项目

借助四川省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利用4年时间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80人。学历教育和规范化培训后,定向在我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为基层本土人才,满足基层服务需求,提升基层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切实增强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及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和移民局负责实施、监管,要明确目标、责任、任务,统筹实施。

(二)强化协同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推进。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政策创新,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强化经费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扶贫专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定期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是要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原则上在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确需转往省、市级医疗机构诊治的,必须由县级医疗机构履行转院转诊手续,未经转诊越级诊治的,按规定降低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层首诊,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问题;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医疗救治;县级医疗机构要负责向对口支援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从严控制价格昂贵的诊疗项目,坚决杜绝大处方、大检查,切实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本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管理,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不合理增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的,要严肃追究、收治医疗机构及签约医生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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