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次
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人社发〔2017〕75号文)“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医生、定治疗方案等管理。符合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的精神,现就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生 (一)符合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下表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生进行治疗:
(二)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治疗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条件时,可向市医保局提出定点申请,由市医保局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定点管理。对已纳入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医生发生变化时,需及时报市医保局备案。 二、备案管理 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每年需选定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持治疗医院开具的治疗方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见附表),对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无相应科室或技术的,需要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持我市三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备案登记后按规定进行报销。 三、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承担一次起付线,若年度内转院到高级别医院或市外医院治疗的起付线补足差额部分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必须符合认定病种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自人社发【2017】75号文)、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其中,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治疗不超过12个月,实行单病种付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报销办法 符合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发票报参保地医保局归档立卷管理;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用按照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联网结算或由参保人员垫付后持备案表、药品处方或清单、发票原件、患者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转诊证明、治疗方案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五、管理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优化工作流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落实指定专家为病人诊治,开展病人所必需的检验、检查项目,杜绝医保基金的浪费;对医院不能解决的医疗问题,按规定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建立病人就诊及健康档案,完善相关资料保管以备检查。
附件: 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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