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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3〕88号 大安区新农合重大疾病单病种结算补偿实施的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病种范围   
重大疾病病种范围为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唇腭裂、甲亢、I型糖尿病。其定点救治的病症标准按《大安区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标准》执行。
二、救治原则
重大疾病按照病种分级定点救治。
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等疾病应主要在具备条件的市区级医疗机构或在省、市级医疗机构支援下进行救治。
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疾病,原则上送具备条件的定点医院救治。
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唇腭裂等疾病原则上依托区县级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做好初步检查工作后转送具备条件的定点医院救治。
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重性精神病患者也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三、限额结算标准
重大疾病采取单病种定额(限额)结算付费方式。其定额结算付费标准按照省卫生厅出台的《大安区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标准》执行。市光大医院、市东碳医院作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轻度病例的定点救治医院,其收费标准须在二级医院限额支付标准之下,定额结算收费标准为0.55万元,新农合补偿支付标准为0.41万元。
四、新农合补偿标准
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重大疾病患者按病种付费时不设起付线。
(一)住院费用
重大疾病救治住院费用实行定额支付的,定点救治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定额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70%(限定点的三级医院)或75%(限定点的二级医院),其余由患者负担。实行限额支付的,定点救治医院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据实收取;限额内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70%(限定点的三级医院)或75%(限定点的二级医院),其余由患者负担。
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依照当年度普通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进行报销。如患者住院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并发症,治疗费用超过定额(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年度新农合补偿政策报销。
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的报销标准按《四川省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卫发〔2012〕414号)、《四川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4年)》(川民发〔2012〕91号)执行。
(二)门诊费用
本方案规定范围内具有门诊费用的部分重大疾病在指定的定点救治医院的全年门诊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内的门诊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70%,其余由患者负担。
(三)医疗救助
农村贫困家庭的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再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五、治疗、报销与结算流程
1.重大疾病患者携带参合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由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或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定点救治医院严格审查患者参合信息、实施初步诊断,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大疾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2.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限额)支付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规定结清个人自付费用。
3.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按照各重大疾病病种的临床路径对病人进行合理诊治。治疗结束,定点救治医院完整填写《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交医院医保办及时进行结算。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医院,患者出院时实行及时结算;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救治医院,由定点救治医院医保办向患者提交以下资料:①《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②出院小结;③全额费用收据;④住院费用清单。患者持前述资料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按异地住院报销程序进行申报。乡镇卫生院汇总辖区救治对象救治资料信息及《大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拨付申请表》定期向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4.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应及时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限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拨付资金。
5.终末期肾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经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确诊后,在定点救治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疾病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直接在已经实施即时结报的定点救治医院进行结算补偿。未实施即时结报的定点救治医院,其重大疾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疾病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申报,乡镇卫生院定期向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六、组织管理
1.定点救治医院要成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医保管理、药学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定点救治医院要制订重大疾病标准化诊疗方案,并于确定为定点救治医院两周内上报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待遇审核股备案。
2.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和疾病是否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对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承诺并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收治患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定点救治医院不得拒收、推诿危重重大疾病患者;不得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内病种;不得无故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出现以上违规问题,一经查实,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各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严格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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