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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援藏干部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组通[2011]49号)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通知)

川组通[2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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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援藏干部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

    为加强对援藏干部人才的管理,根据干部和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援藏干部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520

 

 

四川省援藏干部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援藏干部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援藏干部人才在推进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干部和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部人才援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藏干部人才,是指按照省委要求,从省内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派出单位)等,选派到阿坝、甘孜和凉山藏区(以下简称三州)挂职服务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  选  派

第三条  援藏干部人才的选派,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选派计划,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援藏干部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高寒高海拔地区工作和生活环境。

援藏党政干部,一般应从各级后备干部中选派。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重点选派既有专业技能又有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条件符合的可挂任相应领导职务。

援藏干部人才领队,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带队伍、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干部担任,一般应是正县级后备干部。

第五条  援藏干部人才挂职服务时间一般为两年,挂任职务不占受援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符合提拔条件特别优秀的干部人才,派出单位按照干部选任程序和规定,可提拔后再派往藏区。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六条  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工作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与三州各级党委(党组)共同管理,以三州各级党委(党组)管理为主。三州、受援县和派出单位应成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援藏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三州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做好援藏干部人才的工作分工、日常管理和待遇落实等工作,确保援藏干部人才有职有权有责有为;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援藏干部人才交流座谈会,掌握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注重与派出单位的常态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援藏干部人才领队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援藏干部人才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协助做好援藏干部人才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八条  派出单位要认真做好援藏干部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掌握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的现实表现。强化人文关怀,省委组织部每年要组织一次赴藏区的集中慰问活动,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援藏工作总结座谈会。派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援藏干部人才的谈心谈话,至少开展一次赴藏区的看望慰问活动,至少组织一次援藏干部人才的健康体检,及时解决援藏干部人才家庭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以援藏干部人才为纽带,积极探索建立派出单位与受援单位的干部互训、项目合作、支教助学、党建共建等对口帮扶长效机制。派出单位每年要开展一次与受援单位的对口帮扶活动,尽可能为藏区提供信息、项目、资金、智力等方面的帮扶和支持。

第十条  三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援藏干部人才纳入当地干部人才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援藏干部人才的集中培训、示范培训和专题培训。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工作期间,至少要参加一次不同形式的短期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援藏干部进藏区前已被列入原单位后备干部名单的,三州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进行跟踪培养。派出单位在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职位补缺等干部人事调整时,对表现优秀、符合任职条件的援藏干部人才,经考察合格,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工作期间,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援藏干部人才挂职服务期满原则上不延期,提前返回、延长挂职期、留任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挂职服务期满,鼓励和支持藏区需要、本人自愿的干部人才留在藏区工作,由三州党委安排相应职务;特别优秀的,应提拔重用。

    第十三条  援藏干部人才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注重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工作期间,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凡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受援单位与派出单位沟通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激励

第十四条  援藏干部人才的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三州各级组织部门结合实际进行,重点考核援藏干部人才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援藏干部人才年度考核由受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与受援单位干部职工一同进行,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援藏干部人才年度考核结果由三州各级组织部门反馈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援藏干部人才选拔使用和职务升降、奖惩、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州各级组织部门应建立援藏干部人才档案,收集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的工作表现、奖惩情况、鉴定材料、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挂职服务期满,移交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挂职期满,省委组织部应组织派出单位、三州党委组织部和相关单位,对援藏干部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援藏干部在藏区期间政治表现、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考核,省、市(州)委组织部直接掌握一批政治素质好、品行能力优、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干部人才,并纳入各级后备干部管理。对援藏期间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且考核组提出提拔重用建议的,派出单位党委(党组)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在援藏干部人才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时发现、宣传和表彰一批援藏干部人才先进典型。

第十七条  对在促进藏区发展稳定中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援藏干部人才,三州各级党委(党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征得派出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提拔使用,提任职务不占受援单位领导班子职数,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安排相应职务或保留待遇。

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区工作期间,原单位职务保留。原工作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或破产的,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在藏区服务期间,原单位保留聘任岗位;原单位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援藏专业技术人才;援藏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原单位所聘岗位年度考核结果。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评选国家、省各类专家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在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免予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考试;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落实援藏干部人才有关待遇,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856号)和《关于实施“千名干部人才援助藏区行动”的通知》(川组通〔201058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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