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建设扶贫专项2017年实施方案>等22个扶贫专项201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7】15号和《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川财社〔2017〕73号等文件要求,将2014年、2015年已脱贫人员纳入医保倾斜支付政策范围。
我局按照荣县移民和扶贫工作局提供的2014年、2015年已脱贫人员名单及二季度正常调整后的2016年省脱贫和未脱贫人员名单进行比对,经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现将《2017年9月2日调整后建档立卡名单》发给你们,请按如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报销要求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已经在医院进行基本医保结算的病人由县医保局负责执行兜底报销;未进行基本医保结算的病人(自费病人)由医疗机构负责通知病人回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兜底报销。
2、2017年9月1日后结算出院的所有病人由医疗机构按“一站式”要求进行兜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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