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基金的安全,加强、规范新农合管理,为参合农民提供更加便民、高效、优质服务,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区卫生局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审核报账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应遵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区卫生局新农合相关文件、《四川省新农合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2]725)及《自贡市物价局 自贡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自价发[2009]13号文件)的规定,并实施新农合网络结算。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结算票据和定点医疗机构印章。银行账户发生变化后一周内,须书面通知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并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标准、药品目录、药品价格等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公布。
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就医参合人员身份及新农合证件,在参合患者入院24小时内将病人信息、医疗费用明细录入新农合报账系统(不能适时录入的须说明原因)。参合人员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专用结算票据(收据内容须填写入、出院时间、医疗费用总额、起付线等)。将参合人员住院补偿金额信息如实登记在就诊参合人员的合作医疗证上,并定期对本院的参合群众的住院补偿信息进行公示,让参合群众明明白白消费。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合办要负责本院新农合补偿费用的初审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大对本院医务工作者“四合理”不规范、入院指征把握不严、挂床住院、冒名住院、虚假住院、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区卫生行政部门、区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院新农合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新农合业务指导工作。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末结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并于次月8日至9日向区新农合服务中心申报。
八、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热点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