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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3〕88号 大安区新农合重大疾病单病种结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7号)、《自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卫发〔2013〕15号)、《自贡市卫生局关于确定重大疾病新农合市级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自卫发〔2013〕27号)精神,经认真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安区新农合重大疾病单病种结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有关要求明确如下,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时落实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村参合居民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工作,建立重大疾病救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落实分管领导,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及补偿政策自10月1日起落实到位。
二、严格政策,规范服务
凡是已经享受了重大疾病单病种结算补偿的参合患者不再享受新农合大病补充补偿政策。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内控机制,严格控制重大疾病住院费用,严禁出现超标准收费、分解住院、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等现象,违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即时结报,畅通信息
重大疾病参合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限额)支付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出院时按规定结清个人自付费用。重大疾病有项目经费补助的,先补助项目经费,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助政策予以新农合补助。
    
 


大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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