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退休托管人员、已办理年限清算的个体参保人员: 2013年度退休费(养老金)基数发生了变更的退休托管人员、已办理年限清算的个体参保人员,请于 2014年一季度以前,带上本人退休费(养老金)证明原件(审核用)、复印件(收取),医保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所在地政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办理退休费(养老金)变更手续。 逾期未办理人员不予变更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应待遇。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