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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人事科 作者: 点击数:

各市(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构建“健康四川”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卫生人员总量达到50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达到35万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升。到2020年,全省卫生人员总量达到58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达到42万人,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人才配置结构优化,城乡区域分布日趋合理,农村、城市社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局面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卫生人才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造就一支品质高尚、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卫生人才队伍。

  (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建立健全卫生人才宏观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坚持思想道德教育与专业技术培养并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以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整体推进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服务、中医药、卫生监督和卫生管理等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统筹推进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结合实施国家“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制定本地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逐步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重点项目、“三支一扶”天使计划和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启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重点项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帮扶机制。全面推进四川省农村卫生人才“百千万”工程,力争5年内,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100所县级医院至少各引进或培养1名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1000所乡镇卫生院至少各招聘或培养1名执业(助理)医师,为10000所村卫生室各招聘或培养1名乡村医生。

  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对村卫生室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年培训一次,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选派1名技术骨干人员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利用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拓宽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渠道。鼓励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提升理论水平。认真实施“十年百项计划”,加大农村适宜卫生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力度。每年开展一次“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评选,加强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培养。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培养规划,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研究提出农村卫生人才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培养学校,入学前学生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机制,注重选拔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落实国家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待遇倾斜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员招聘和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公开直接考核+服务期制度+学费补偿机制”的方式招聘补充符合岗位要求、自愿在招聘单位工作6周年(含见习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等院校医学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6周年的聘用服务期间,这部分人员除享受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按其大学规定学制分年度给予经济补偿。6年服务期满后方可向其他或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流动。对编外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志愿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本人自愿留下来的执业(助理)医师,可在原招募的乡镇卫生院编制和相应岗位限额内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在编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志愿服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这部分人员自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确认招聘资格之日起,工作满3年后方可流动。

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人才培训。

  结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在县乡政府统建的周转住房中,统筹解决城市支援人员和新进人员居住问题。

  (二)加强民族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全面推进民族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力争10年内,公开招聘4000名中专以上医学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招募600人(次)执业(助理)医师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民族地区县乡村50%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从省级和内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派2400名业务技术骨干和卫生管理干部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为民族地区建成6个省内重点专科(实验室),培养100名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卫生技术人才。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25年以上,且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9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考试、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并免予外语、计算机和科研等方面的要求。在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满2年且考核均为合格的,申报评审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服务满2年且考核均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破格考试或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民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政策。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建立一批社区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大力开展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力争5年内,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1.2万人次。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招聘的专科及以上应届医学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后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方可流动。

  吸引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鼓励公立医院高中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制度。鼓励非全科医学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通过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转为社区全科医师。凡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应急医疗救治有关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公共卫生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夯实城乡公共卫生网络体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有计划地吸收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力争5年内,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妇幼保健院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65%以上、市级占45%以上、县级占30%以上。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应分别占总人数的70%80%以上,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加强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卫生监督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加强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资格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考核评议和稽查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推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

  (六)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专业学位衔接试点。大力实施“三名三培”工程,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和中医药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继续支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加强农村、社区的中医药人才培养,继续开展县乡村中医药技术骨干培训,实施中医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投入力度,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建立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

  (七)加强护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护士准入制度,继续充实临床一线护士队伍,合理调整护士结构,充分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加强护士继续教育,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开展重症监护、急诊急救等专业护士培训,促进护士的专业化发展,提升护理质量。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同工同酬,切实保障护士待遇,营造良好执业氛围。

对卫生行业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卫生行业技能人才培养。

  (八)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高层次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以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医学创新团队。实施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在国内外医学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医学科学家、优秀学科带头人。

  采取咨询、讲学、兼职、技术合作等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卫生人才。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引进留学和海外高层次卫生人才,加快重点学科发展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须逐步配备博士研究生,着力引进一批能跻身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在本单位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时,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需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对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急需的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政府资助的科研启动金给予配套,并优先推荐申报“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和我省有关专家评选。

  对接四川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组建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立高层次人才研修制度,资助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活动和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对其申报科研课题及配套经费给予优先支持。每2年开展一次“四川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为我省有关专家候选人。

  (九)推进卫生管理人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认真执行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范,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卫生行业特点的管理人员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

  高等医学院校要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完善卫生管理相关学科建设,实施卫生管理培训及学历教育。积极推动卫生管理岗位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卫生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卫生管理人员每5年参加一次3个月以上的管理岗位知识培训。卫生管理岗位培训证书应当作为卫生管理人员任职和提拔的重要依据。

规范卫生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养、选拔、使用、考核,努力建设一支岗位职责明晰、考核规范、责权一致的职业化、专业化卫生管理人员队伍。

  三、建立健全卫生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机制

  (一)发挥医学院校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完善医学教育协调工作机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医学教育的宏观指导,根据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加大投入,改善管理,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促进医学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调控医学教育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医学教育专业,推进医学教育学制、学位体系改革;结合农村卫生实际需求,探索以全科医学为发展方向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强面向农村、社区的高等医学教育、中专学历教育;加强医德和职业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化临床实践教学和临床技能培养,加强临床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实践教学质量。

  积极开展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做好医学教育与卫生执业准入的衔接。根据卫生岗位需求,科学确定卫生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合理设置专业,探索建立卫生职业教育的认证、认可制度。

  (二)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稳步发展。进一步明确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三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符合省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基地,把住院医师培训作为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培养的重要途径,并将培训情况与单位考核、人员岗位聘用、培训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后,在符合要求的医院或培训基地接受规定年限的住院医师培训,医学专业研究生在完成院校教育后,由培训单位按其临床能力安排参加相应阶段的住院医师培训。研究制定与住院医师培训相关的人事管理、资金筹措等配套政策,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医院及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住院医师培训创造良好环境。三级医疗机构从2011年、二级医疗机构从2013年起,新招录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晋升中级职称前,应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建立健全医学终身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教育资源、远程教育的技术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将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执业再注册等人才管理制度相结合,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三)健全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将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倾斜,以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经历和服务质量为核心,客观评价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对农村、城市社区人员晋升技术职称可暂不作外语、计算机和科研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农村、城市社区卫生人员队伍中青年高级人才的比例,稳定基层卫生骨干队伍。

强化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考核,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标准条件。积极探索和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标准和方法,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完善技能型人才职业标准。培育、发展和规范卫生人才评价中介组织。

  (四)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探索建立卫生行业人才社会化服务标准,规范卫生人才中介机构工作和卫生行业人才市场管理。组建全省卫生人才资源网络,加快卫生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卫生人才库建设和用人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卫生人才的合理流动与配置。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代理、派遣、评价、培训、交流、存档等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各类优秀卫生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流动。建立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间的人才流动渠道,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等方式实现规范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一)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卫生人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人才公平竞争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展。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5:3.0:6.5,对优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如无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以综合绩效考核为依据,突出服务质量、数量,注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对从事医学基础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卫生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落实优秀人才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工资倾斜政策,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省乡镇卫生院(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从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工资按有关规定予以高定。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积极探索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三)完善卫生人才激励表彰制度。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主导的激励机制。每5年开展一次“四川名中医”评选,每3年开展一次“四川省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建立健全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选拔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卫生人才,优先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候选人。

  (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为辅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根据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立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同级财政卫生事业费的5%或业务总收入的2-5%,用于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奖励和引进。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社会捐助,推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整合卫生人才队伍培训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保证人才建设投入,建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与卫生部门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加强各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卫生人才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整合资源,落实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舆论保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卫生人才政策,努力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气。不断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研究提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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