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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程序规范的“严”和“实”?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任思宇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8月23日 点击数: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尺,纪检事业就会离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对此,各级纪检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在政治纪律上提出的明确要求,坚持有效管用的方式方法,盯住具体人和具体事,在监督执纪方法、程序上不断规范,体现出自我监督的“严”和“实”。

在目标要求上,体现“打铁还需自身硬”

《工作规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带头加强自我监督的具体举措,是对监督执纪工作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归纳和总结。《工作规则》明确监督执纪的“权力有哪些”“什么不可为”“什么必须为”,确保了监督执纪权力始终在制度框架下运行,在监督约束下行使。比如,总则部分第二条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五条提出“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有力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党内关切和社会关注。

在工作流程上,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监督

《工作规则》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系统梳理排查监督执纪风险点和关键点,特别是针对问题线索处置管理这一最大自由裁量权、最大风险点,用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强化全程监督管理,形成内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比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四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对此,各级纪检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都应严格按照《工作规则》第三章对问题线索的来源、登记、管理、汇总、审批、处置、归档等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定期召开线索处置排查会,进一步规范线索办理流程、审批程序、处置方式、结果运用等,做到全程监督控制,规范有序运行。

在关键环节上,明确事事请示、处处留痕

《工作规则》针对监督执纪最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坚持问题导向,盯住人、看住事,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

比如,《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强调权力运行关键环节要处处留痕,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刚性和长期性,倒逼有关人员认真履职。

还比如,《工作规则》规定: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并全程登记备查;调查取证要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都是针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风险点,列出案件监督管理的重点,突出“人”这个关键因素,给“人”立规矩、划红线。

在方式方法上,注重严格程序、提高效率

《工作规则》从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程序、明确标准、规范流程,使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确保行使权力严格遵循有关程序。

《工作规则》对有关环节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比如,规定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嫌犯罪的被审查人移送工作等,这些时限要求既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体现,也形成一种有效倒逼机制,强化了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自我约束。

《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赋予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更多的职责。案件监督管理室要聚焦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担当意识,为推进纪检机关治理能力的提高贡献力量。具体工作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把管理监督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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