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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供应中心物品召回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对供应的灭菌物品种类,数量应有去向登记。

2、发出物品中一旦发现化学检测、生物检测不合格,必须立即全部召回自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的所有灭菌物品,迅速查找原因,重新处理,如已经使用应向相关上级部门汇报备案。

3、若临床使用同一时间处理的灭菌物品出现多个感染病例,提出疑问时,应立即召回自上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的所有灭菌物品,查找原因,重新处理,再次进行相应监测。

4、质量监测员随时收集内部、外部的建议、意见,及时改进,不断提高。

5、消毒供应中心应逐步实现质量控制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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