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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和加强各科室、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保障和促进医院医、教、研、防等方面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财政部令第10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指导意见》(国卫财发〔2020〕27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发〔2020〕31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自财规〔2020〕2号)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医院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法规等确认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我院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监督检查、统计、清查盘点、综合评价和处置等。
第五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増值。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后勤保障科负责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摄影、监控、录相设备、机电设备、锅炉、水暖、电器、家具等有关资产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电子仪器及有关医疗、教学、科研、专用资产等的日常管理以及出入库工作。
第八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
第九条 信息科负责各种电脑、网络、打印机等资产归管理。
第十条 采购科负责全院物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十一条 财务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科对各类固定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占有或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一) 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物资,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可 以授权管理,但不能免除责任。
(二) 建立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进行核对。协助国有资产管理科开展资产清査、登记、统计分析及日常监督检査工作, 及时登记和填报设备使用数据。
(三) 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釆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五) 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査和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

第十四条 医院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固定资分为以下四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医院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管道等。
(二)专业设备:是指医院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如CT、MRI、直线加速器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医院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设备,如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为包括的固定资产,包括图书。
第十六条 医院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购买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税金(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贷款利息(专门为购建固定资产产生在建期间的银行借款利息)等。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得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冲减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进入固定资产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医院在取得无法确定原值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十)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计;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固定资产应建立三账-卡制度。具体要求:计财科设总账管理;后勤保障科设二级明细账;国有资产管理科设备查账。一级明细账由计财科资产会计管理;各使用科室设三级明细账(卡),要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总账及二级明细账均按一医院和传染病院二个单位的属性进行分别建账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使用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保养,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进行月末自查,季末清查,年末总结,必要时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使用科室的第一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制度》(见附1)的要求,具体落实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规范管理科室的固定资产。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好移交手续,移交时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应到场监交,对于大型专业设备的监交,设备、监审、国资等相关人员应到场监交,移交手续按《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固定资产交接制度》办理(见附2)。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并有记录。对大型、精密、贵重及放射性诊疗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精密、贵重、放射性诊疗设备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采购科或基建办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对于出租的固定资产,必须委托政府釆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租。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査和考核制度,根据医院的医、教、 研、防等方面的业务需要,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财务部门每年需对甲类、乙类医疗设备或不为甲乙目录但原价在伍百万元以上的资产进行效益分析。
第二十六条 医院固定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管理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一次),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査,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入库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二十八条 医院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遵循医院的需求与医院的财政预算相结合的原则。首要考虑是否对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确有益处,根据医院的规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条件)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管理水平,是否需要和能否使用,统筹规划、逐步安排。同时又要考虑财务预算,充分考虑医院的短期和远期的支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工程,从立项到完工结算及交付使用,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计划,统一交管理部门综合平衡,经分管领导审批,装备委员会讨论,纳入财务年度预算,核定计划后,由使用部门提交购置申请,交管理部门,按审批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严格按照计划采购,如执行预算计划有变更,必须调剂预算申请,经财政审批同意后按变更后计划采购。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临时或应急需添置固定资产,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流程审批后购置;金额超过《院长办公会议室规则》确定的,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预算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同时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科室向采购主管部门提出配置申请时,需提出购置理由,由本科室质控小组撰写设备购置论证记录,对于拟购入设备单项金额大于人民币50万元的,需附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经全科室2/3以上人员同意后,经其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交相应的采购主管部门。申请购置科室应配合运营管理科对单价50万以上的医疗设备提出投资效益评估意见。
第三十四条 采购主管部门应会同审计科、国资科对使用科室提出的申请进行市场摸底调研,包括其性能的优越性、病人来源、区域内其他医院类似设备的使用及市场占有情况、政策影响因素、市场价格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业设备的可行性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医学装备委员会,由医学装备委员会根据当年预算情况作出是否购置的决定。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其他设备由采购主管部门将可行性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根据当年的预算情况做出是否购置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决定购置的项目,按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对由上级集中招标采购的资产,按上级部门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购进的资产,相关采购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审查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随机附件、技术资料等,必要时可邀请使用部门、审计、国资、职工代表会同验收。验收合格,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发票、随货同行单、入库单经相关领导签批后传递到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货到发票未到的资产,管理部门按合同金额先行入库,财务部门按合同金额进行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同时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 对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医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采购资金来源按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医院绩效考核办法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月折旧额报运营办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必须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后报财政局批复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安排生产制成成品验收后,验收入库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图书(一般指医学书籍)的添购,应广泛征求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主管科室的意见,年度订购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报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确定,相关科室临时需要购置单本图书的,经业务分管院长和图书分管院长审批后,在不超过2000元的范围内自行使用非现金方式购置,超过2000元的图书购置由图书室按流程办理,购置的图书由图书室统一负责掌握使用。
第四十三条 购进、调入、赠送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一律要经过验收手续, 由相关人员验收并经仓库入账,并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凡渉及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的改建项目,应将批准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批件交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医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丧失原有功能而属正常淘汰的,或因技术性能落后而强制淘汰的,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且无修复价值的,均按正常报废处理。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或毁损的,除按非正常报废处理办理手续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
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口帮乡扶贫捐赠的固定资产,相关部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交院长签批,报市卫健委或市财政局批准后,减少医院的固定资产总账、二级明细账及台账账面价值。
第四十八条 医院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对固定资产投资获得的收益,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余下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投资用固定资产实行专帐管理、并专项考核。
第四十九条 医院不得以医疗用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医院各科室任何人无权私自转让、赠送、出售、变卖资产,私自对外租赁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经发现,交由纪检办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具体参照《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制度
        2.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固定资产交接制度










附1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制度

为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条款精神,健全规章制度、科学规范、责任到人,特制定我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制度。
一、各科室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的设立
(一)资产使用部门的科室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各使用部门第一负责人可以授权管理,设立1-2名兼职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资产的领用、日常保管保养、清查、流转手续等事宜。
(三)各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各科室分账簿),由使用保管直接责任人保管。
(四)如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或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变动、部门合并调整,需进行资产交接,双方签字,并至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产领用
资产到货验收后,使用科室应由资产保管使用责任人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
三、日常保管保养
各科室保管使用责任人应切实保管好设备,定时对所保管的设备进行保养,并做好贵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登记记录,保证设备能随时投入使用。
四、送修
设备需维修时,应及时与设备归口管理科室联系,配合维修工作的进行,修好后及时取回。
五、资产清查
保管使用责任人负责保管本科室内部资产的明细账簿,在科室资产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并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六、资产流转手续
保管使用责任人在办理科室资产调拨、报废手续时,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填报申请表格,并详述申请理由,经院领导审批通过方可进行资产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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